商業(yè)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有很多,包括催收、依法收貸、貸款重組、核銷、批量轉讓、委托處置、資產證券化、以物抵債、債轉股等。當然,從大的分類上看,可以概括分為清收類、核銷類、出售類、債轉股以及以物抵債等五大類。
一、清收類
根據(jù)是否采用法律手段,不良資產清收可以分為常規(guī)催收和依法收貸。常規(guī)催收是指商業(yè)銀行利用各種非訴訟的催收方式,督促貸款人、擔保人等償還債務的清收方式,包括電話催收、信函催收、上門催收、催收外包等。依法收貸是銀行通過向法院提交訴訟、仲裁、申請支付等方式,確立債權的合法性,依據(jù)判決書、裁定書、支付令、執(zhí)行書等方式回收債權。
二、核銷類
所謂核銷,即商業(yè)銀行對無法回收的、認定為損失的貸款進行減值準備核銷,未來若再次收回進行減值準備沖減。核銷實質上是銀行內部賬務處理過程。核銷后不再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,但債權關系仍然存在,需建立貸款核銷檔案。核銷后的呆賬和相關應計利息等應繼續(xù)催收,并將其計入營業(yè)外收入。
三、出售類
出售類,大致可以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轉讓兩部分。其中,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手段之一,但資產證券化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,就是折損率較高。
四、債轉股
銀企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?yōu)槌钟信c被持有的關系。債權轉為股權后,還本付息轉為按股分紅。實現(xiàn)這一目標的主要途徑是銀行從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貸款,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債轉股的后續(xù)管理。目前,債轉股方式是受政策鼓勵的處置方向之一。
五、以物抵債
根據(jù)2005年5月27日財政部發(fā)布的《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》(財金(2005)53號),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、擔保人等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,經(jīng)銀行與債務人、擔保人或第三人協(xié)商同意,或經(jīng)人民法院、仲裁機構依法裁決,債務人、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行為。需要注意的是,以物抵債需要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完成,同時,還債資產的相關信息需要披露。具體而言,不動產和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處置;股權以外的權利需盡快在有效期內處分,最長期限自取得之日起不超過2年;動產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分。